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抗告人睿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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