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8號債權人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任惠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四、請陳明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五、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六、提出建物門牌號碼為㈠高雄市○○區○○○○街○○號、㈡高雄市○○區○○路一段153、㈢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三樓、㈣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二樓、㈤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一樓、㈥高雄市○○區○○○○街○○○號地下一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