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817號債權人 朱瑞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國強 、 謝美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債務人謝美春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