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31號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國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李國增法官游悦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