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99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00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01號原告 黃姵蓉
鄭詠心 宋茹婷 被告 謝宗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