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債權人 彭恢華
以上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載內容,債權人聲請內容係「依法聲請召開親屬會議」,該聲請並非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自不得以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方式為聲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