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5號聲請人 施永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下稱系爭學校)董事長,系爭學校於民國62年11月28日報經本院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9年3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冊、第53頁、第230號),茲因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學校之董事會前於109年6月12日召開第15屆第
7次董事會會議,作成如附表所示之變更章程決議,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學校之法人登記證書、第15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及附件、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為證。而系爭學校修改捐助章程第7條調整董事人數,係就董事會之管理進行調整,符合財團組織不完全或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之變更,且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與民法相關法人規定不相抵觸,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
┌───┬───────────────┬───────────────┐│條號│原條文內容│修正後條文內容│├───┼───────────────┼───────────────┤│第七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五人│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董事候選人除須認同本法人│理念。董事候選人除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外,並須具備│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下列資格之一:│││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外人士。│││二、具國內外教育行政管理專業人│二、具國內外教育行政管理專業人│││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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