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附表:97年度除字第4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2│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3│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4│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5│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6│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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