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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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正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511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正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正宥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細繹如附表編號
2至5所示各確定判決均為同一確定判決,被告所犯9件(以被害人數計算)加重詐欺罪,其犯罪時間係在108年3月初某日至同年月26日之期間,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受同一詐欺集團成員之 鄭宇倫 介紹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換言之,被告在甚為密接之時間、空間犯罪,其動機同一、犯罪手段、態樣相似,各罪間之獨立程度極為薄弱,故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次犯罪,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與追加起訴之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合併審理後,而判決各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次)、1年2月(2次)、1年5月、1年7月,合併定應執行刑2年7月確定,是見該判決已考量各罪間獨立性薄弱之特質。又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確定判決,被告係犯一件加重詐欺罪,惟與上揭附表編號2至5所示確定判決中,係同一詐欺集團犯罪,與上揭確定判決,其犯罪時間於同一期間,犯罪動機、態度、手段及擔任角色均相類似,故本院考量被告前揭加重詐欺犯行中,彼等間似有重覆、罪質類似或獨立較低之特性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5次)│(2次)│├───────┼────────┼────────┼────────┤│犯罪日期│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26日、│││││(3次)│││││108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97號│偵字第30091號│偵字第30091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審││633、644號│2801號等│2801號等││├────┼────────┼────────┼────────┤││判決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633、644號│2801號等│2801號等││├────┼────────┼────────┼────────┤││確定日期│109年7月4日│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55號│執字第5118號│執字第5118號││││(編號2至5定應執│(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091號│偵字第300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審││2801號等│2801號等│││├────┼────────┼────────┼────────┤││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等│2801號等│││├────┼────────┼────────┼────────┤││確定日期│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18號│執字第5118號││││(編號2至5定應執│(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行有期徒刑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