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尚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被害人甲○○之指述、及照片三張應予補充外;另被害人雖指稱其住處門窗有遭人破壞,惟查,系爭被竊之馬達係放置於其住處外,業據其所自承在卷,且有照片一張可資佐證,從而被害人上開指述,縱係屬實,亦非本院所得併予審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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