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4,6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