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其華受刑人即被告劉柏賢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刑保Ⅰ字第38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目的乃在課予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之責任,以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是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柏賢固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101年8月6日發布通緝,惟被告於同年月6日即遭緝獲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自難認被告尚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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