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莊晴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