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壹點肆捌參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秉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1.483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1100099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查(見彰化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38號卷第11、12頁)。扣案物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火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