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債權人陽光之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宏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永彬 即 王啟傑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1第一類完整建物謄本。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劉永彬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劉永彬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法院選定王啟傑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