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秋玲
莊瑞雲
一、債務人施秋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1,76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施秋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瑞雲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154,391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12,100元,自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838,106元,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1,162,149元,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㈣新臺幣942,036元,自110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