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470號債權人三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立明 債務人悅灣悠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叁佰貳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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