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詹淑華 送達處所:高雄市新興○○○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勝章 、 王俊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借據之清償日為「民國126年11月14日」,請提出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詹淑華 送達處所:高雄市新興○○○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勝章 、 王俊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借據之清償日為「民國126年11月14日」,請提出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