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詹淑華 送達處所:高雄市新興○○○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勝章王俊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借據之清償日為「民國126年11月14日」,請提出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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