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月10日死亡,此有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97年1月30日中縣甲警偵字第0970030519號函及函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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