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02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亞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鵬畯 人相對人 趙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19029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108年11月20日2,500,000元301,699元111年8月3日111年8月4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7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19029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110年3月3日1,000,000元579,425元111年8月3日111年8月4日
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19029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110年3月3日1,000,000元564,029元111年8月3日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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