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李陳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曾哲偉 │華南銀行嘉│109年1月10日│72,000元│QD0000000│││││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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