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06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蘭婷
被告 常晉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之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