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何紀平
何寶蓮 何寶鳳 何寶珍 何紀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陳妍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金門縣惠安同鄉會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8616元(即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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