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謝蘭妹余慧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余坦國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余坦國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相對人余謝蘭妹、余慧嫻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該債權依約視為全部到期須先經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者,並請提出依約通知或催告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五、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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