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來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來因加重竊盜、加重準強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及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一○○年十一月一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一○○年度執緝茂字第九五二號執行毒品案件有期徒刑五月,及於一○○年四月一日接續執行該署另案一○○年度執緝茂字第九五三號竊盜案件有期徒刑七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八六、八七頁),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鄭銘仁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