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告 林于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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