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原告 蔡宗顯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被告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

王森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 賴伯宏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賴柏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