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等執行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重利、恐嚇案件,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8日法矯字第0999025342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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