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湯蕾 法定代理人 郭玉美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高偉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惟本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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