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原名 潘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2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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