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2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龐偉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及十六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拾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 龐偉國 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龐
偉公司)簽發,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面額共
計新台幣(下同)994,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1所示。
二、被告則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但以系爭2紙支票係原告之前
手即背書人 林璟國 ,向被告借系爭2紙支票並簽發3紙支票擔
保,屆期林璟國卻故意不給付票款,竟將系爭2紙支票交付
予原告持以行使,然原告卻不持系爭2紙支票向林璟國行使
票據法上權利等跡象,均顯示原告可能已顯不相當之對價,
甚至無償取得系爭2紙支票,被告爰依票據法第13條、第14
條之規定,主張票據抗辯,原告自不得享有系爭2紙支票之
權利。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前開主張其執有被告龐偉公司所簽發之系爭支票2
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被告尚有994,000元票款未付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本件系爭之支票2紙,為被告龐偉公司所簽發,被告龐偉
公司固應負發票人之責任。被告龐偉公司復抗辯:系爭支票
係被告龐偉公司借予訴外人林璟國使用,並簽發3紙支票擔
保,屆期卻故意不願交付票款,反而將系爭2紙支票交付原
告持以行使,然原告卻不持系爭2紙支票向林璟國行使票據
法上權利等跡象,均顯示原告可能已顯不相當之對價,甚至
無償取得系爭2紙支票,原告應屬無對價取得云云,經查:
㈠另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
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另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
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
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且按票據
法第14條第2項所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前手之權利如有瑕疵
(附有人的抗辯),則取得人即應繼受其瑕疵,人的抗辯並
不中斷,如前手無權利時,則取得人並不能取得權利而言(
參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上字第3427號判例意旨)。
㈡查被告龐偉公司復無法提出相關資料足證原告確係以不相當
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且有何惡意、重大過失之情事;且被告
既 陳明 系爭支票係其交付予訴外人林璟國收執,足見訴外人
林璟國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並無何瑕疵可言,則縱使
本件原告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自訴外人林璟國取得系
爭支票,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說明意旨,原告仍得享有票據
上權利。綜上所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再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
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
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
1項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1所示之票款及票據提示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且確定訴訟費用額10,900元,由被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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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支票發│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帳號│票據號碼│
│││票日││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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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龐偉國│96年8│96年8│508,000│台中商業銀│0031│STA55013│
││際實業│月25日│月27日│元│行西台中分│245│72│
││股份有││││行│││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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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9│96年9│486,000│台中商業銀│0031│STA55013│
││同上│月16日│月17日│元│行西台中分│245│73│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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