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柏竣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柏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柏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方柏竣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
621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侵害法益之性質及犯罪手段、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質淨重二十公克以│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上│上│├──────┼────────┼────────┼────────┤│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間某日至│106年9月25日晚間│106年5月22日晚間│││105年3月31日下午│8時許至同年月26│11時前某時分至同│││7時許為警查獲止│日凌晨1時25分許│年月23日凌晨1時││││為警查獲止│許為警查獲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10723號│24393號│1602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1231號│174號│1261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30日│107年3月23日│107年10月19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6年9月28日│107年4月30日│107年11月24日││判決│確定││││││日期││││├───┴──┼────────┴────────┼────────┤││編號1、2所示罪刑經桃園地院107年度│││備註│聲字第220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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