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濱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