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告 洪正峯 被告 洪金濱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計算式:20,000×37×1/2+20,000×103×2/4=1,4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