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421號

原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宋承澔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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