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3號再審原告 黃忠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
100年度簡上字第31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8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