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甲○○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385元。茲依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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