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被害人 蘇福全 於警、
偵訊時之指述,復有酒精濃度測試紙、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奇美醫
學中心之診斷證明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
試值高達每公升○‧六四毫克,復又酒後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