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上訴人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被上訴人 李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叁拾捌萬零貳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拾伍萬 陸仟柒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