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2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247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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