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38號聲請人 洪堯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麗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請求票號WG0000000之本票?若否,並請具狀撤回(因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
二、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三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