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序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期間利率(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114,486元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0%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359,110元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5.700%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178,473元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4.780%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491,325元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2.780%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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