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鄭晶華 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栓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