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榮伸 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榮伸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該清算程序經裁定終結,且聲請人亦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事件裁定免責,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裁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10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103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等相關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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