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正心
邱明慧 被告 蔡進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