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5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告 姜賢民 被告 鄭文良 (殁)遺產管理人 李育仁 律師被告 鄭文男 ( 鄭文雄鄭文宗 之繼承人)被告 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600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