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5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建忠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 律師
湯雅竣 律師 李俊賢 律師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案由欄第2至4行「(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24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24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併案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6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