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信宏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
6月27日以97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7年8月4日確定;(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
7月11日以97年度簡字第598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於97年8月11日確定;(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7日以97年度訴字第39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簡字第793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7年10月13日確定;(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5536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98年2月16日確定;(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2923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7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8年2月2日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罪刑、(五)所示其中1罪之10月徒刑、(六)所示其中6罪分別判處之3月徒刑部分;及上開(四)所示罪刑、(五)所示其中1罪之10月徒刑、(六)所示其中2罪分別判處之3月徒刑、4月徒刑部分,分別經本院於100年4月28日以100年度聲更字第
4號刑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年6月確定,已於97年9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執行刑4年2月、
1年6月(共5年8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2142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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