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448號債權人 蕭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玉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謝玉樹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㈡請確認債務人究為謝玉樹或其繼承人?若為後者,並應提
出繼承系統表及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料,並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㈢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不明)並提出請求利息起迄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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