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 邱人 傑務人代理人 李承書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對人即債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9號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遠雄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全球人壽、元大人壽、國泰人壽等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另關於台灣人壽澳幣保單,債務人已繳納等值之案款到院以代替職權處分,以上款項均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